close
【Robert's Rule of Order】

雖然以下這些在網路上也會有,可是還是把它存在這裡比較安心,以免以後找不到.

 

人力發展月刊第81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出版
現代議事學的興起、原理與發展 

發信人: fwd.bbs@bbs.fcu.edu.tw ()
日期: SunJun 23 18:10:00 2002
標題: 現代議事學的興起、原理與發展

發信人: paochen@SkyNet (明天會更好) on board 'TROP'
標  題: 現代議事學的興起、原理與發展
發信站: 逢甲蒼穹資訊網 (Mon Jun  3 11:41:50 2002)

壹、議事學的由來

一、議事規則的淵源
「會議」者,開會並議決之意。近代議事制度淵源於英國,大約在十三世紀時,英國議會
(Parliament)即有將議事堂的議事經驗予以記錄下來,同時作為爾後類似情況的使用依
據,久而久之,這些經過條文化的議事經驗,就成為議事規則(Parliamentary
procedure)。所謂議事規則是指一組符合公平與效率(Fairly and
Efficiently)的法則,包括動議(Motions)、提名(Nominations)、投票(Voting)、
內規(Bylaws)與職權(Responsibilities)等等的法則(Rules)。但使議事規則成為一
完備的成文典範,則必須歸功於美國的開創者之一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傑氏曾擔任美國第一任參議院議長,所著「議事手冊」可以說是民主國家第
一本的議事規則,其後諸如:Luther Cushing、Henry Martyn Robert、George Demeter、
Alice Sturgis、Henry A. Davidson等人均有傑出的貢獻。其中,由以Henry Martyn
Robert貢獻最大。孫中山先生民權初步一書,即大量引用羅伯氏規則而成。
二、羅伯氏規則
第一版的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出版於一八七六年二月,作者羅伯將軍
( General Henry Martyn
Robert),出生於美國,最早在美國陸軍擔任工程官,負責河海工程,據說羅伯年輕時有
一次被要求擔任教堂禮拜時的主席,當年輕的羅伯站上主席台時,才發現他根本不知如何
主持禮拜,從此他立志要研究會議的議事規則,希望一雪恥辱。從這時開始,羅伯發奮研
讀有關議事的書籍,他也發現各國的議事方法,有很多的不同,因此,他立志要整合出一
本最符合議場規範的議事規則,羅伯氏規則於焉誕生。羅伯氏規則先後改版了九次,第九
版出版於一九九0年,各版本的書名不盡相同,其中第一版至第五版均出自羅伯將軍之手
,表一顯示各個不同的版本
?                     << 表一   羅伯氏規則修正一覽表 >>
版   次      年    代        書                                         名
一           1876年2月       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s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es《簡稱Roberts Rules of Orders》
二           1876年7月       同上
三           1893年2月       同上
四           1915年          Roberts Rules of Orders Revised
五           1943年          同上
六           1951年          同上
七           1970年          Roberts Rules of Orders Newly Revised
八           1981年          同上
九           1990年          同上
十           2000年11月      同上
資料來源:      The Official Robert's Rules Of Order Website《http://www.
                robertsrules.com》


貳、議事專家的興起

一、羅伯氏規則
    羅伯氏規則不僅深深影響近代議事法則與議會政治,也可以說是出版歷史久遠的少數
工具書之一,目前第十版的羅伯氏規則正在準備中,出版於一九九0年的第九版羅伯氏規
則,當然與羅伯將軍的原著有很大的不同,基本上羅伯氏規則的理論基礎是基於美國眾議
院(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的議事法則而來,羅伯將軍去世後,包括他的媳
婦莎拉(Sarah Corbin Robert)、孫子羅伯三世(Henry M. Robert,the Third)對七版
的羅伯氏規則有很大的貢獻,同時並將書名改稱新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莎拉過世後,羅伯三世與馬里蘭大學 (University of Maryland )
畢業的依凡斯教授(WilliamJ. Evans)與何尼曼教授(Daniel H. Honemann)、紐約大學(
New York University)的巴哈教授(Thomas J. Balch)繼續研究改良,先後出版了第八
與九版的新羅伯氏規則。目前新羅伯氏規則有藍皮的精裝本與紅皮的平裝本兩種,全書共
有七百五十頁,Nancy Sylvester教授另以此書為藍本,編了一本只有十頁的議事規則的基
礎 (Basics of Parliamentary Procedure)。從一九七零年以後,羅伯家族組成了羅伯
氏規則協會(the Robert's Rules Association),專責從事羅伯氏規則的修正工作。
二、議事專家的興起
    為了要推廣近代議事技術,美國也成立了美國議事專家協會 (The American Institu
te of Parliamentarians 簡稱AIP),作為議事專業的指導機構,這個機構提供兩類不同
程度的專業協助,一種稱為CP(Certified Parliamentarians),另一種為更高級的CPP
(Certified Professional Parliamentarians),成為CCP除了必須經過研習相關的議事
課程外,AIP也會提供一種包括筆試與口試的專業測驗,內容除了羅伯氏規則外,還包括:
Sturgis Standard Code of Procedure、Demeter'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 and
Procedure 以及 Fundamentals of Parliamentary Law and Procedure三書。除了AIP之
外,尚有全國議事專家學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arliamentarians 簡稱NAP
),與AIP類似,NAP也提供兩種專業服務,一種是RP(Registered Parliamentarian),
係提供一般社團如何有效開會的專業服務,一種是PRP(Professional Registered
Parliamentarian)提供議事專家認證的服務。
三、議事專家守則
議事專家是一種指導如何開會的專業人士,怎麼開會﹖怎麼主持會議﹖是一個既簡單又不
簡單的一個課題,什麼時候須要開會﹖開會要注意那些事情﹖如何規範議場秩序﹖如何發
言﹖如何動議﹖如何辯論﹖如何表決﹖會議前要準備那些事宜﹖時間如何安排﹖如何參與
會議﹖會後應注意那些事項﹖均值得現代公民加以瞭解和重視。議事專家在指導這些問題
的時候,有時無可避免的會注意會場的議案,甚至介入討論而不自知,因此美國議事專家
也有一些必須遵守的道德守則,通常有四項守則:
  第一:必須妥善區分個人觀點與專家觀點,不可以引用錯誤的規則或誤導事實。
  第二:在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的時候,必須提供有信心的資訊。
  第三:不可以企圖引導或影響任何的議事結論或決定,因為議事專家並非會議主席或成員。
  第四,必須保持一貫的客觀(Objectivity)與公正無私(Impartia-lity)的立場。

參、我國議事學研究

一、議事學東來
十九世紀末,當民主政治與議事知識東來之後,成為中國清朝政府有識之士的學習目標。
清季梁啟超曾言,強國以議院為本,他說:泰西各國,咸設議院,每有舉錯,詢謀僉同,
民以為不便者不必行,民以為不可者不必強,朝野上下,同德同心,所以交際鄰封,有我
薄人,無人薄我.清朝有許多有志之士,見到國家積弱不振,而有變法之議,變法當然是
對原有專制政體的抨擊,與西方自由、民主、平等觀念的闡揚,其中歐美諸國議會制度的
引進,成為當時最重要的方向之一,其時論者也頗多。戊戌變法失敗之後,有人向慈禧太
后密告,元老重臣李鴻章亦為康黨,慈禧特召見李鴻章,並以此相詢,李說:廢立之事臣
不與聞,六部誠可廢,若舊法能富強,中國之強久矣,何待今日﹖如主張變者即為康黨,
臣無可逃,實是康黨。史書記載,「太后默然」,八國聯軍之後,慈禧下召罪己,並宣布
變法,而變法最重要一件事,即引進歐美先進國家議會制度,也就是立憲。雖然為時已晚
,但立憲制度的引進、議會制度的建立,卻成為中國民主化、自由化最重要的思潮。
二、民權初步
國父孫中山先生為實現民權主義,發達民主政治,於民國六年二月在上海發表「民權初步
」一書,稱之為社會建設,與「孫文學說」、「實業計畫」並稱為建國方略。「民權初步
」是孫中山先生專研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同時並參考沙德
(Harriette Lucy Shattuck )所著「婦女議事手冊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為藍本所寫的一本書,其實就是一本指導國人如何開會、如何把會議
開好的教科書。其中羅伯氏規則著重國會議事規則,婦女議事手冊則偏重社團議事實物。
三、議事規範
(一)會議規範
政府遷台後,公元一九五三年,即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內政部以孫中山先生民權初步為藍
本,頒布「試行會議規範」,直至五十四年七月,才正式頒布現行的《會議規範》。又依
據內政部的解釋,會議規範既不是命令,也不是準則或規則,而僅是一種「規範」,人民
團體需經由章則或決議始得作為該團體議事程序的法源之一。因此會議規範並不當然是議
事之準則。許多機關,例如國民大會、立法院、議會等等,皆有屬於自己內部議事所用的
準則,通常稱為「規則」,例如《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等,一般
的議事規則都會載明「本規則未規定者,準用會議規範之規定」,因此,會議規範對會議
規則而言,是居於補充適用的地位。
(二)議事規範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憲法第一七四條關於修憲之修改之程序作
出解釋,該案係對於憲法修改案究竟應該經過何種讀會程序、其相關讀會出席人數是否需
合憲法第一七四條規定,方屬合憲,由於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故申請大法官會議予以解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由於讀會程序並非通過憲法修改案
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還是採憲法第一七四條之規定或是參照
一般會議規範,認為係屬議會自律原則,均與憲法無違;解釋文最後並指明,自律事項之
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因此,在議學上就把會議規範及其相關的法規
與解釋合稱《議事規範》。因此與會議議事方法有關的法令包括1.憲法,2.法律,3.規則
,4.規範,5.民權初步,6.慣例等。而在適用順序上是憲法--法律--規則--規範--民權初
步--慣例。表二顯示議事規範的適用優先順序及範圍表。

表二  議事規範的適用優先順序及範圍表
       
適              憲法   
用              法律   
優              議事規則       
先              會議規範       
順              民權初步       
序              慣例
     
       適      用      範      圍
(三)坊間研究
目前坊間有關議事學的研究並不多,除了國民大會及立法院曾出版議政叢談、議事規則之
外,前臺灣省議會、高雄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苗栗縣議會、高雄縣議會亦曾出版有關議
事叢書,但皆偏重於法令彙編。民國五十一年國大秘書處曾出版龍起蟄先生譯自 Henry A.
Davidson的《議事程序概要》,民國七十二年臺北黎明書局曾出版張選殿先生之《議事學
》,同年前立法委員郭登敖先生出版《近代議事學》、汪祖華先生《民權初步的運用》;
民國八十年呂宗麟先生於臺中出版《議事學理論與實際運作之研究》,民國八十五年國立
空中大學出版由黃城、黃惟饒、段盛華三位教授合作編寫的《實用議事學》。前國大代表
蔡文斌先生有國會問政錄《總統先生,明天見》,內政部亦編有英文版會議規範入門,以
供使用。

肆、議事學的基本法則

一、議事規則的目的
不論是大規模的集會或是迷你型的委員會,無論是正式的會議或是非正式的會議,議事的
規則大抵有四項目的:(一)便利事務的進行。(二)保持會議的合法性。(三)保障少
數意見之陳述權。 (四)保障多數意見之決定權。任何程序如果與此四項目的相違者,
皆非好的議事規則,亦非好的議事程序。
二、基本原則
議事學的成文典範至今不過兩百年的歷史,有九條基本的原則必須注意:
(一)議事規則的存在是為了增進業務處理與提昇合作與協調
     (Parliamentary procedure exsists to faciliate the transaction of business
      and to promote cooperation and harmony )。
(二)會議中所有的會員都有平等的權利、特權與責任(All members have equal rights
      ,privileges,and obligations),這包括屬於多數的一方有權做決策,屬於少數的
      一方有權做辯護(The majority has the right to decide.The minority has the
      rights which must be protected. )。
(三)必須有足夠的法定人數(A quorum must be present for the group to act.)
(四)每一項動議必須經過自由而充分的討論(Full and free discussion of every
      motion considered is a basic right.)。
(五)在任何時間,一個時間只能討論一個問題(Only one question at a time can be
      considered at any given time.)。
(六)在任何時間,每位會員都有權利知道現在正在進行中懸而未決的問題,同時在表決
      前加以重述(Member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at all times what the
      immediately pending questions, and to have it restated before a vote is
      taken.)。
(七)除非得到主席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可以發言(No members can sprak until
      recognized by the chair.)。
(八)對同一個問題,在他人第一次發言尚未結束之前,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第二次發言
     (No one can speak a second time on the same question as long as another
      wants to speak a first time.)。
(九)主席必須嚴格謹守公正無偏(The chair should be strictly impartial.)。
三、議事程序的類別
議事程序依其正式會議與否可以分為正式議事程序(Formal Parliamentary Procedure)
與非正式議事程序(Informal Parliamentary Procedure)之分,正式議事程序又分完全
正式議事程序(Flawless and Formal Parliamentary Procedure) 與相當正式議事程序
(Flexibly Formal Parliamentary Procedure)之分。
正式議事程序通常應用於大規模的正式集會之中,例如國民大會、立法院院會、台北市議
會等等,其所以稱為「正式」,是因為會議規則在此種場合,議事規則會被嚴格遵守,例
如:「未經主席許可,不得發言」、「發言之前必須先起立並呼主席」、「不得干涉他人
發言、未經附議之提議不得討論」等等皆會被嚴格執行。所謂相當正式議事程序,是指對
議案的討論,固然必須按部就班,但對議事程序不必吹毛求疵,例如「出席人發言無須起
立」、「取得發言權無須主席批准」、「無人提案而討論」等等,此等情形除非有人反對
,會議往往亦順利進行。
非正式議事程序是指主席在保持多數人之權威與少數人之權利的原則下,得以依自己的意
思主持會議,而不拘泥於任何形式的主持會議,例如:「出席人發言無須起立」、「取得
發言權無須主席批准」、「有人發言亦可插話」等等,此等情。一項會議是否採非正式議
事程序,通常必須經過真正的會議討論通過才行。非正式議事程序可以針對某一項特定問
題採用,亦可對全部會議採用,會議中如有兩人以上反對(一人提議反對、一人予以附議
時)採用非正式議事程序,通常無須表決,即應恢復正式議事程序,其原因是因恐事後有
人對會議合法性提出質疑。採非正式議事程序除了自由、不拘形式外,也有一些優點
諸如:可容許不列入記錄的討論、可避免措詞不當引發尷尬、可以有機會對會場意見事先
加以了解、發言較自由、可以避免未經充分辯論即結論案件的發生、可避免受到繁文縟節
的限制、可以展現彼此的誠意、可以較輕鬆的方式進行會議等等。
非正式議事程序也有一些限制,如討論中不可宣布停止討論、對問題非經全體一致同意,
不得交付委員會審查、亦不得擱置,以保障少數發言之意見。非正式議事程序又可分為三
種,第一種是非正式討論,唯對重要事項應舉行正式之表決;第二種是非正式會議
(Informal Session);第三種是祕密會議(Executive session),係外人不得參加的會
議,在此情形,主席可請無關之人退席。

伍、議事學未來展望

一、保持多數決原則
從議事學的角度來觀察,議會政治的運作,以制定律法、審定預算及監督行政部門為主要
任務,由議員以會議的方式集體行使職權,議員的人數,各國不一,有者多達百人,有者
十數人,這些議員,政黨不同、背景不同、理念也不相同,而要在一起議事,以多數決定
法案,必須要有一定規則,才能保證最後的決定或決議是保持最多數意見的決定,此即多
數決原則(Rule by Majority)之保持,這個原則包括:(一)當某一議案在一定時間中
充分討論後如有多數人贊成,應依表決通過;(二)當某一議案在一定時間之中,如果有
多數人反對時,不應強求通過;(三)依據多數人之建議,主席在會議中任何時間均有散
會或暫時休息之權;(四)依據多數人之意見,主席可以擱置任何提案,當然也可以對擱
置的提案重新討論;(五)如果多數人主張修改提案內容,即使原始提案人強烈反對,亦
應服從多數人之意見。(六)如需表決,主席有義務保持合法的開會人數,使多數決可以
進行。
二、保障少數者權利原則
而在服從多數原則之下,少數者權利亦不應受到打壓,此即尊重少數原則;這個原則包括
:(一)請大會拒絕考慮某一議題成為討論議題的權利;(二)充分辯論或討論某一議題
的權利;(三)堅持依照議事程序進行之權利;(四)要求大會遵守團體基本法令之權利
;(五)暫時不採取行動已待真正多數重行考慮之權利;(六)未經通知,不得撤銷決議
之權利。對於少數者提出以上這些主張,除非經過三分之二決的反對,否則應予尊重。這
種保持多數決原則與保障少數者權利,正是議事學發達的最大原因。
三、未來發展方向
即使同樣在行政機關,許多行政決定,必然牽涉到許多不同的單位和人員,為了要與周遭
相關的機關、相關的人員,針對特定的議題,取得共識與理解,以溝通各方歧見,透過定
期或不定期會議的討論,以溝通建立共識,以多數決定行動,是非常常見的活動,為了讓
發言、溝通、協調成為有意義的活動,必須要有議題或主題,也必須要有討論與互動,
而這些活動的進行,必須循一定規則進行,最近,無論是立法院或是省市議會,其運作均
突顯出議事規則的重要。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科技的發達;同時基於對公民權完整的尊重,
未來的議事學其發展方向有五:(1)從僵硬條文到重視公平效率,(2)從分擔責任到檢
視民主經驗,(3)從結論導向到重視程序正義,(4)從精英集會到因應全民參與,(5)
從傳統會議到虛擬視訊會議。這樣的發展,毫無疑問的將更加深議事學的研究廣度與深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ackinnyc 的頭像
    jackinnyc

    傑克在紐約的蘋果報報

    jackinny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